上海亦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:
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陆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,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,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,依照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(2021)办字第2967号仲裁裁决书。裁决内容如下:
一、被申请人上海亦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陆泳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0000元、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45000元;
二、被申请人上海亦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陆泳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工资差额12000元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5000元;
三、被申请人上海亦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陆泳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工资差额人民币492.3元;
四、对申请人陆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。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裁决,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;逾期不起诉的,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
二○二二年一月三十日